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埔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埔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元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春英 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33,34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之核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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