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99號
原   告  周櫻中
被   告  唐廣
原告因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支付新
臺幣(下同)23萬1750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復於民國104年12
月2日具狀擴張請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51萬6495元,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551萬6495元,應繳裁判費5萬5648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51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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