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78號上訴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豐鵬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法定代理人丙○○
5號上訴人丁○○(原名 陳鵬仁 )被上訴人甲○○
己○○乙○○戊○○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78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5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1,239,79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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