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43號
原 告 富鈺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宣品建設有限公司間履行協議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2,9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