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錢彥伯
被 告 大墩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富華
訴訟代理人 鐘國禎
莊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
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
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文到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各具
狀表示意見:
(一)原告聲明第1項有關請求之項目及數額確認為加班費新臺
幣(下同)4萬8940元、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差額損失
4萬4,520元、薪資不當扣款1萬元、交通費938元,則
此次部分金額經加總後之聲明請求金額是否應為10萬4,39
8元?
(二)請被告提出自104年3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與原
告當時所屬業務部門之其他業務人員依規定申報加班之相
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