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錢彥伯
被   告 大墩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富華
訴訟代理人  鐘國禎
       莊明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
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
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
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文到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各具
狀表示意見:
(一)原告聲明第1項有關請求之項目及數額確認為加班費新臺
   幣(下同)4萬8940元、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之差額損失
   4萬4,520元、薪資不當扣款1萬元、交通費938元,則
   此次部分金額經加總後之聲明請求金額是否應為10萬4,39
   8元?
(二)請被告提出自104年3月1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與原
   告當時所屬業務部門之其他業務人員依規定申報加班之相
   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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