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VANTRUNG(越南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所載106年10月25日應更正為
106年10月26日。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曾雨明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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