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 周應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中進 間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十日內,具狀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之父為民間社團堂主,原應由原告繼承該堂口之財產,惟現今該堂口所屬不動產登記在被告名下,而原告應享有該不動產所有權之1/2,原告願與被告均分該不動產、或以該不動產市值2/5之價金,出售其持分,使被告取得全部不動產實質所有權等語,並未具體表明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之地號或建號、且未表明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究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若干應有部分、或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額之金錢)、亦未表明本件據以請求之訴訟標的(原告得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或給付金錢之法律上依據),故原告之起訴與法定程式不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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