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麗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元【計算式:(1+8)×10×43=387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 黃崇銘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及聲請人配偶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四、陳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五、陳報受扶養人黃崇銘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並說明受扶養人黃崇銘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併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又聲請人就其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六、陳報聲請人現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
七、請說明聲請人未能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前置調解之詳細情形為何?又請說明各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