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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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林崇銘 即財團法人 阿南達瑪迦 公益基金會董事
相對人財團法人阿南達瑪迦公益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阿南達瑪迦公益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第23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7月7日第12屆第9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件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等,請求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相對人董事,相對人於113年7月日召開第12屆第9次
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之情,有文化部函、該次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正後及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件影本在卷足憑。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其中第23條解散及賸餘財產歸屬主體之修訂,核其修正內容係就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並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聲請人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修正後條文第3條更改
事務所地址、第6條設立宗旨增訂、第26條章程修訂版次,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麗麗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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