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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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610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被 告 陳春月 即 郭陳春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