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234號
債 權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住同上
代 理 人 汪家煦 住同上
債 務 人 GILBUENA,MARIAFESANSAET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居留及雇主資料並就其對雇主之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工作地址為第三人 張潔 ,然第三人係設籍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