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23號
原   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訴訟代理人  徐玉美
       葉庭歡
被   告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3年2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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