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小字第16號
原   告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
複 代理人  游禮文
訴訟代理人  高宸鈞
被   告  詹正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2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捌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柒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
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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