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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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一號
具保人乙○○女五被告甲○○男三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迭經本院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上開原繳納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莊深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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