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二二號
自訴人即丙○○反訴被告被告乙○○即反訴人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被告提起反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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