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5號
原 告 林加友
被 告 李正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涂文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5號
原 告 林加友
被 告 李正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