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小字第25號
原   告  林加友
被   告  李正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下午四
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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