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20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倚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秋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7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
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