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185號原告 張友譯 被告 吳國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法官楊麗文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書記官許鈞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