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8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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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28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宣股法官
上列聲請人為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274
號妨害公務案件,認應適用之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審
易字第2274號妨害公務案件所應適用之中華民國111年
1月12日刪除前之刑法第140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
規定),其立法目的不僅抽象且非我國憲法所欲追求之價值
,已無正當性,即使不論系爭規定之手段適合性或必要性,
即可得出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不
符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且與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第19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條款亦有牴觸。
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
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於105年8月4日聲請解釋憲法。依據憲
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以司法院釋字第
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判斷本件是否應受理。
三、查,系爭規定業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刪除,系爭
規定業已失效。是系爭規定已非聲請人審判原因案件時所應
適用之法律,自不構成聲請解釋憲法之先決問題。本件聲請
,核與司法院首開解釋所定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
大法官呂太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