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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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455號

原告 林嘉媛

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 律師

被告 江建佑

金興福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惠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宏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1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為國定假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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