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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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455號
原告 林嘉媛
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 律師
被告 江建佑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惠萍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育盛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宏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4年12月1日中午12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業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30日中午12時宣判,惟因當日為國定假日,致無法於原定期日宣判,認有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重大事由。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