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4年度馬司小調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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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 馬司 小調字第118號
聲請人 畢經武
相對人 涂芷若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 涂芷積欠 借款,迄未返還,為此具狀向本院聲請調解。惟相對人現時之住所係在花蓮縣秀林鄉,此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本件調解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馬公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