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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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8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黃仁冠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1,26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最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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