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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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48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黃仁冠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1,261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
及繕本一份,並提出被告最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