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伍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紙支票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甲○○所簽發,付款人為第一
銀行西螺分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6紙,共計新台幣(下同)
2,530,000元,經向付款人提示,未獲兌現,退票理由為「
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且經催索,被告卻置之不理,爰
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各6紙影
本附卷為證,被告既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
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支票票款及利息,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㈢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詹培煌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利率│票據號碼│
├──┼─────┼────┼────┼─────┼───┼─────┤
│⒈│30萬元│94.06.30│94.06.30│94.06.30│6%│UB0000000│
├──┼─────┼────┼────┼─────┼───┼─────┤
│⒉│42萬元│94.07.31│94.08.01│94.08.01│6%│UB0000000│
├──┼─────┼────┼────┼─────┼───┼─────┤
│⒊│42萬元│94.08.25│94.08.25│94.08.25│6%│UB0000000│
├──┼─────┼────┼────┼─────┼───┼─────┤
│⒋│46萬5千元│94.09.30│94.09.30│94.09.30│6%│UB0000000│
├──┼─────┼────┼────┼─────┼───┼─────┤
│⒌│46萬5千元│94.10.25│94.10.25│94.10.25│6%│UB0000000│
├──┼─────┼────┼────┼─────┼───┼─────┤
│⒍│46萬元│94.11.20│94.11.21│94.11.21│6%│TB0000000│
├──┴─────┴────┴────┴─────┴───┴─────┤
│本金合計253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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