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巴拿馬商創信益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88年度北勞簡字第46號給付薪資事件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
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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