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8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840號
原   告 華平公園特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賢
訴訟代理人  蔡淑美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84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5年1月9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陳慧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慧玲
           法 官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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