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443號
原 告 廖珮如
高豐昌
高嫻穎
高嫻霖
兼前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嫻蓉
被 告 邱子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0年6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工作損失及須專人全天照
顧廖珮如並照顧期間8個月之相關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