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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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165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李逸洲
被   告  陳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 陸佰 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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