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佩誼 即 吳禎孝 之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佩誼即吳禎孝之繼承人等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7,1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