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8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佩誼吳禎孝
  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佩誼即吳禎孝之繼承人等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7,1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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