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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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333號原告 張紘綸
一、上列原告張紘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周木賢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玖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肆佰玖拾玖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並按被告人數添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蔡佳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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