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告 龐立超 訴訟代理人 陳政宏 律師複代理人 蕭縈璐 律師被告台灣通力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文書 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 律師
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一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冠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