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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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仲逢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黃喜久 枝上訴人即被告 謝志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尹孝康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28,7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勞工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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