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2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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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56號原告昌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增澄 被告 邱冠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關於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返還支票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第
2項請求返還資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7萬7,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880元,共計7,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來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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