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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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再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45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楊德傳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37號,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所為之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10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1230號、103年度偵字第735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再審編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德傳對於本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137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已違背,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