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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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233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839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疑義、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撤銷原判決等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應以該訴訟或聲請案件已繫屬於法院,而尚未審理終結者為限;倘該案件業已審理終結,則訴訟程序上已無應為之行為,即失其聲請迴避之意義,自不應准許(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58號、96度台抗字第389號、97年度台抗字第103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魏高明(下稱聲請人)係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2839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聲請承辦法官迴避,然查:
該聲請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6日以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有該案裁判書1紙在卷可憑,聲請人於該案裁定後始於同年9月30日聲請前開裁定之3位法官迴避,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林孟宜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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