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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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49號聲請人 詹錦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106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年1月15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
103年度司催字第1060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4年1月15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4年6月15日為止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民時新聞報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錦祥附表:
┌──────────────────────────────────────────────────┐│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000-0│股票│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