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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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52號原告維陞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竣維 被告雷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光陽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來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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