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202號原告 林亞糖 被告 林梓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零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