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07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