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住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37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容得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稱:固隆實業有限公司)間因95年勞訴字第3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5,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