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15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15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被   告  呂崇瑋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15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林香君
    通 譯 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900元,及自民國(下同)94
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遲延繳款手續費400元。
訴訟費用1,1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法院書記官林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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