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4、5、6、7、8、10、11、12、1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4、5、6、7、8、10、11、12、13所載;附表編號11、12、13,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6、7、8、10、11、12、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又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30年,新法施行後,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庭會議可資參照)。查被告所為,係在95年7月1日之前,應依修正前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明祖斌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刑法地321條第1項│││││├───────┼─────────────┼─────────────┤│犯罪日期│82年4月25日│85年4月14日│├───┬───┼─────────────┼─────────────┤│偵│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2│8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533│155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83│85│││案├─┼─────────────┼─────────────┤│後││字│上重訴│上訴│││號├─┼─────────────┼─────────────┤│事││號│58│3106││├─┼─┼─────────────┼─────────────┤│實│判│年│83│86│││決├─┼─────────────┼─────────────┤│審│日│月│11│11│││期├─┼─────────────┼─────────────┤│││日│9│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83│85││確│案├─┼─────────────┼─────────────┤│││字│上重訴│上訴││定│號├─┼─────────────┼─────────────┤│││號│58│3106││日├─┼─┼─────────────┼─────────────┤││確│年│83│86││期│定├─┼─────────────┼─────────────┤││日│月│11│11│││期├─┼─────────────┼─────────────┤│││日│9│6│├───┴─┴─┼─────────────┼─────────────┤│合於中華民國九│是│是││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基隆地檢84年度執字第17號│基隆地檢85年度執字第1334號│└───────┴─────────────┴─────────────┘┌───────┬─────────────┬─────────────┐│編號│3│4│├───────┼─────────────┼─────────────┤│罪名│強盜│麻醉藥品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條之1││││第4款│├───────┼─────────────┼─────────────┤│犯罪日期│85年4月14日│85年4月14日│├───┬───┼─────────────┼─────────────┤│偵│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5│8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553│155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85│85│││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3106│3106││├─┼─┼─────────────┼─────────────┤│實│判│年│85│85│││決├─┼─────────────┼─────────────┤│審│日│月│9│9│││期├─┼─────────────┼─────────────┤│││日│4│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85│85││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3106│3106││日├─┼─┼─────────────┼─────────────┤││確│年│86│86││期│定├─┼─────────────┼─────────────┤││日│月│11│11│││期├─┼─────────────┼─────────────┤│││日│6│6│├───┴─┴─┼─────────────┼─────────────┤│合於中華民國九│否│是││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基隆地檢85年度執字第1334號│基隆地檢85年度執字第1334號│└───────┴─────────────┴─────────────┘┌───────┬─────────────┬─────────────┐│編號│5│6│├───────┼─────────────┼─────────────┤│罪名│竊盜│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2年7月14日│82年4月18日│├───┬───┼─────────────┼─────────────┤│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2│82││案├───┼─────────────┼─────────────┤│年│字│偵│偵││號├───┼─────────────┼─────────────┤│度│號│6395│10302│├───┼───┼─────────────┼─────────────┤││法院│臺中高分院│臺北地方法院││├─┬─┼─────────────┼─────────────┤│最││年│82│82│││案├─┼─────────────┼─────────────┤│後││字│上訴│易│││號├─┼─────────────┼─────────────┤│事││號│4029│3355││├─┼─┼─────────────┼─────────────┤│實│判│年│82│82│││決├─┼─────────────┼─────────────┤│審│日│月│12│8│││期├─┼─────────────┼─────────────┤│││日│15│26│├───┼─┴─┼─────────────┼─────────────┤││法院│臺中高分院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年│82│82││確│案├─┼─────────────┼─────────────┤│││字│上訴│易││定│號├─┼─────────────┼─────────────┤│││號│4029│3355││日├─┼─┼─────────────┼─────────────┤││確│年│82│82││期│定├─┼─────────────┼─────────────┤││日│月│12│8│││期├─┼─────────────┼─────────────┤│││日│15│26│├───┴─┴─┼─────────────┼─────────────┤│合於中華民國九│是│是││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彰化地檢83年度執字第872號│基隆地檢84年度更字第713號│└───────┴─────────────┴─────────────┘┌───────┬─────────────┬─────────────┐│編號│7│8│├───────┼─────────────┼─────────────┤│罪名│偽造文書│脫逃│├───────┼─────────────┼─────────────┤│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161條款│├───────┼─────────────┼─────────────┤│犯罪日期│86年1月15日│86年1月15日│├───┬───┼─────────────┼─────────────┤│偵│機關│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6│8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912│912│├───┼───┼─────────────┼─────────────┤││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年│86│86│││案├─┼─────────────┼─────────────┤│後││字│上易│上易│││號├─┼─────────────┼─────────────┤│事││號│2050│2050││├─┼─┼─────────────┼─────────────┤│實│判│年│86│86│││決├─┼─────────────┼─────────────┤│審│日│月│8│8│││期├─┼─────────────┼─────────────┤│││日│20│20│├───┼─┴─┼─────────────┼─────────────┤││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年│86│86││確│案├─┼─────────────┼─────────────┤│││字│上易│上易││定│號├─┼─────────────┼─────────────┤│││號│2050│2050││日├─┼─┼─────────────┼─────────────┤││確│年│86│86││期│定├─┼─────────────┼─────────────┤││日│月│8│8│││期├─┼─────────────┼─────────────┤│││日│20│20│├───┴─┴─┼─────────────┼─────────────┤│合於中華民國九│是│是││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5月│有期徒刑2.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彰化地檢86年度執字第2969號│彰化地檢86年度執字第2969號│└───────┴─────────────┴─────────────┘┌───────┬─────────────┬─────────────┐│編號│9││├───────┼─────────────┼─────────────┤│罪名│竊盜│麻醉藥品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犯罪日期│85年9月10日│85年9月23日│├───┬───┼─────────────┼─────────────┤│偵│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5│8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4247│4247│├───┼───┼─────────────┼─────────────┤││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86│86│││案├─┼─────────────┼─────────────┤│後││字│上易│上易│││號├─┼─────────────┼─────────────┤│事││號│5964│5964││├─┼─┼─────────────┼─────────────┤│實│判│年│86│86│││決├─┼─────────────┼─────────────┤│審│日│月│12│12│││期├─┼─────────────┼─────────────┤│││日│4│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86│86││確│案├─┼─────────────┼─────────────┤│││字│上易│上易││定│號├─┼─────────────┼─────────────┤│││號│5964│5964││日├─┼─┼─────────────┼─────────────┤││確│年│86│86││期│定├─┼─────────────┼─────────────┤││日│月│12│12│││期├─┼─────────────┼─────────────┤│││日│4│4│├───┴─┴─┼─────────────┼─────────────┤│合於中華民國九│否│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第13條之1││十六年罪犯減刑││第2項第4款││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2.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基隆地檢87年度執字第117號│基隆地檢87年度執字第117號│└───────┴─────────────┴─────────────┘┌───────┬─────────────┬─────────────┐│編號│││├───────┼─────────────┼─────────────┤│罪名│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犯罪日期│93年3月11日│92年12月中旬│├───┬───┼─────────────┼─────────────┤│偵│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2│9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888│67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年│93│93│││案├─┼─────────────┼─────────────┤│後││字│上易│簡上│││號├─┼─────────────┼─────────────┤│事││號│319│42││├─┼─┼─────────────┼─────────────┤│實│判│年│93│93│││決├─┼─────────────┼─────────────┤│審│日│月│5│8│││期├─┼─────────────┼─────────────┤│││日│21│24│├───┼─┴─┼─────────────┼─────────────┤││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年│93│93││確│案├─┼─────────────┼─────────────┤│││字│上易│簡上││定│號├─┼─────────────┼─────────────┤│││號│319│42││日├─┼─┼─────────────┼─────────────┤││確│年│93│93││期│定├─┼─────────────┼─────────────┤││日│月│5│8│││期├─┼─────────────┼─────────────┤│││日│21│24│├───┴─┴─┼─────────────┼─────────────┤│合於中華民國九│是│是││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第902號│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第1741號│└───────┴─────────────┴─────────────┘┌───────┬─────────────┬─────────────┐│編號│││├───────┼─────────────┼─────────────┤│罪名│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犯罪日期│92年12月中旬││├───┬───┼─────────────┼─────────────┤│偵│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3│││案├───┼─────────────┼─────────────┤│年│字│偵│││號├───┼─────────────┼─────────────┤│度│號│3937││├───┼───┼─────────────┼─────────────┤││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年│94法院││││案├─┼─────────────┼─────────────┤│後││字│基簡││││號├─┼─────────────┼─────────────┤│事││號│22│││├─┼─┼─────────────┼─────────────┤│實│判│年│94││││決├─┼─────────────┼─────────────┤│審│日│月│5││││期├─┼─────────────┼─────────────┤│││日│12││├───┼─┴─┼─────────────┼─────────────┤││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年│94│││確│案├─┼─────────────┼─────────────┤│││字│基簡│││定│號├─┼─────────────┼─────────────┤│││號│22│││日├─┼─┼─────────────┼─────────────┤││確│年│94│││期│定├─┼─────────────┼─────────────┤││日│月│6││││期├─┼─────────────┼─────────────┤│││日│13││├───┴─┴─┼─────────────┼─────────────┤│合於中華民國九│是│││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1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基隆地檢94年度執字第13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