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41號

原告 程柄松

被告 許佑丞

本件被告請假狀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寄至法院,惟收狀人員未及時送至本股,以致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有正當理由未到場,應再予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機會,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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