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41號
原告 程柄松
被告 許佑丞
本件被告請假狀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寄至法院,惟收狀人員未及時送至本股,以致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有正當理由未到場,應再予陳述意見或答辯之機會,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2年7月2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