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小字第108號
法定代理人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張國良
被告 毛玟 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417元,及其中新臺幣3,555元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990元,及其中新臺幣4,297元自民國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李彥勲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