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王增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楊靜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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