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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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蔡國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丁華平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