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7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裕穎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98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蕭裕穎於民國108年6月9日下午2時
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嘉義市○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駛至嘉義市○區○○○路與民生北路口處,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發生,且汽車臨時停車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右方車行狀況,貿然往右方偏行欲臨時停車於道路旁;適有 廖顯峪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之同道路慢車道駛至,兩車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廖顯峪因而受有第五椎弓骨折併移位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業於109年5月7日死亡,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佐,是依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