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德和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20058號、第2005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德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又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吳德和明知如附表一、二所列之各商標註冊審定號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商標權人德商 阿迪達斯 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 德商彪馬 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荷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下稱耐克創新公司)、美商 昂德亞摩 公司(下稱昂德亞摩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衣服、褲子、短褲、長褲、上衣等商品,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非經該等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亦不得陳列、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吳德和竟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而分別為如下犯行:
㈠於民國108年8月1日10時許至同日12時20分許,在高雄市
○○區○○街○○○號前「三民市場」內之攤位,陳列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經警於同日12時20分許,在該處執行勤務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等物,而悉上情。
㈡於108年8月6日10時許至同日10時53分許(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誤載為108年8月1日10時許至108年8月6日),在高雄市○○區○○路「工協市場」內之攤位,陳列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選購。經警於同日10時53分許,在該處執行勤務而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等物,而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吳德和於警詢、偵查中以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㈡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鑑定報告書
、鑑定能力證明書、查扣物估價表、檢視書、NIKE產品鑑定書。
㈢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
㈣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對照表及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㈤證人即被告吳德和之子吳○○(00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論罪科刑部分:⒈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固於警詢中自白108年8月1日有出售仿冒商標商品1件等語,惟並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被告確有售出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自不得以被告之自白作為認定之唯一證據,且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亦僅認定被告本案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附此敘明。被告本案2次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被告前於106年間違反商標法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
智簡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4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8年5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所定義之累犯。而被告確實曾因違反商標法犯行遭受刑罰執行,然而該刑罰執行並未對被告產生警惕作用,被告仍於5年內再犯本案犯行,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較為薄弱,本院依據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並無過苛而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之情,故均予以加重其刑。
⒊爰審酌商標有使消費者辨識商品及服務來源,不使產生混淆
誤認之功用,進而有建立企業及商品形象之功能,企業經營者因而投入大量資金及商品行銷以維護其商標,被告為圖私利,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不僅造成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被告前於106年間即有多次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仍不知悔改而再犯本案犯行,又未能與本案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賠償商標權人之損害,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復兼衡本案扣案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被告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另被告本案雖交付新臺幣(下同)200元予警方扣案,並於警詢中自白於108年8月1日有出售仿冒商標商品1件收入
200元等語,惟並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被告確有售出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自不得以被告之自白作為認定之唯一證據,且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亦僅認定被告本案構成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此已說明如前,是本案自無證據足認此2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書記官吳紫瑄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名稱│扣案物│商標權人│仿冒之商標註冊審││││數量││定號│├──┼─────────────────┼───┼──────┼────────┤│1│仿冒「adidas」商標衣服│232件│德商阿迪達斯│00000000號、│││││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2│仿冒「adidas」商標褲子│36件│同上│同上│├──┼─────────────────┼───┼──────┼────────┤│3│仿冒「PUMA」商標衣服│100件│德商彪馬歐洲│00000000號、│││││公開有限責任│00000000號│││││公司││├──┼─────────────────┼───┼──────┼────────┤│4│仿冒「PUMA」商標褲子│22件│同上│同上│├──┼─────────────────┼───┼──────┼────────┤│5│仿冒「NIKE」商標衣服│120件│荷蘭商耐克創│00000000號、│││││新有限合夥公│00000000號│││││司││├──┼─────────────────┼───┼──────┼────────┤│6│仿冒「UNDERARMOUR」、「HEATGEAR」│215件│美商昂德亞摩│00000000號、│││商標衣服││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7│仿冒「UNDERARMOUR」、「HEATGEAR」│55件│同上│同上│││商標褲子││││└──┴─────────────────┴───┴──────┴────────┘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名稱│扣案物│商標權人│仿冒之商標註冊審││││數量││定號│├──┼─────────────────┼───┼──────┼────────┤│1│仿冒「adidas」商標衣服│206件│德商阿迪達斯│00000000號、│││││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2│仿冒「adidas」商標褲子│17件│同上│同上│├──┼─────────────────┼───┼──────┼────────┤│3│仿冒「PUMA」商標衣服│26件│德商彪馬歐洲│00000000號、│││││公開有限責任│00000000號│││││公司││├──┼─────────────────┼───┼──────┼────────┤│4│仿冒「PUMA」商標褲子│3件│同上│同上│├──┼─────────────────┼───┼──────┼────────┤│5│仿冒「NIKE」商標衣服│56件│荷蘭商耐克創│00000000號、│││││新有限合夥公│00000000號│││││司││├──┼─────────────────┼───┼──────┼────────┤│6│仿冒「NIKE」商標褲子│7件│同上│同上│├──┼─────────────────┼───┼──────┼────────┤│7│仿冒「UNDERARMOUR」、「HEATGEAR」│126件│美商昂德亞摩│00000000號、│││商標衣服││公司│00000000號、││││││00000000號│├──┼─────────────────┼───┼──────┼────────┤│8│仿冒「UNDERARMOUR」、「HEATGEAR」│45件│同上│同上│││商標褲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