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崇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執聲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崇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崇閔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明定。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同種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而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刑如附表所示,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合併狀、受刑人聲請書各1份存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罪名、曾經定刑之內部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有期徒刑│104年12月1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5月27│本院105年度審│105年5月27│編號1至2曾│││危害│1年││訴字第474號、│日│訴字第474號、│日│定應執行有期│││防制│││第726號││第726號││徒刑1年10月│││條例│││││││。│├─┼──┼────┼───────┼───────┼──────┼───────┼──────┤││2│毒品│有期徒刑│105年2月2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5月27│本院105年度審│105年5月27│高雄地檢105│││危害│1年││訴字第474號、│日│訴字第474號、│日│執年度執字第│││防制│││第726號││第726號││行有期9111號│││條例│││││││。│├─┼──┼────┼───────┼───────┼──────┼───────┼──────┼──────┤│3│毒品│有期徒刑│104年12月1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5月27│本院105年度審│105年5月27│編號3至4曾│││危害│4月,如││訴字第474號、│日│訴字第474號、│日│定應執行有期│││防制│易科罰金││第726號││第726號││徒刑6月。│││條例│,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4│毒品│有期徒刑│105年2月1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5月27│本院105年度審│105年5月27│高雄地檢105│││危害│4月,如││訴字第474號、│日│訴字第474號、│日│年度執字第│││防制│易科罰金││第726號││第726號││9112號│││條例│,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5│搶奪│有期徒刑│105年4月13日│本院105年度訴│105年6月30│本院105年度訴│105年8月1│編號5至6曾││││10月││字第315號│日│字第315號│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7月││││││││││。│├─┼──┼────┼───────┼───────┼──────┼───────┼──────┤││6│強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22日│本院105年度訴│105年6月30│本院105年度訴│105年9月8│高雄地檢105││││4年││字第315號│日│字第315號│日│年度執字第││││││││││11091號、第││││││││││13115號│├─┼──┼────┼───────┼───────┼──────┼───────┼──────┼──────┤│7│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3日│本院105年度訴│105年6月30│本院105年度訴│105年8月1│編號7至10曾││││6月,如││字第315號│日│字第315號│日│定應執行有期││││易科罰金││││││徒刑1年6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8│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11日│本院105年度訴│105年6月30│本院105年度訴│105年8月1│高雄地檢105││││6月,如││字第315號│日│字第315號│日│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11092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9│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21日│本院105年度訴│105年6月30│本院105年度訴│105年8月1│││││6月,如││字第315號│日│字第315號│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9日│本院105年度訴│105年6月30│本院105年度訴│105年8月1│││││5月,如││字第315號│日│字第315號│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1│竊盜│有期徒刑│105年3月21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0月28│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1月21│高雄地檢106││││8月││易字第1898號│日│易第1898號│日│年度執字第││││││││││402號│││││││││││││││││││││││││││││││├─┼──┼────┼───────┼───────┼──────┼───────┼──────┼──────┤│12│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18日│本院105年度簡│105年10月28│本院105年度簡│105年11月22│編號12至14曾││││5月,如││字第4412號│日│字第4412號│日│定應執行有期││││易科罰金││││││徒刑1年││││,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3│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19日│本院105年度簡│105年10月28│本院105年度簡│105年11月22│高雄地檢106││││5月,如││字第4412號│日│字第4412號│日│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458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4│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20日│本院105年度簡│105年10月28│本院105年度簡│105年11月22│││││6月,如││字第4412號│日│字第4412號│日│││││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5│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4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7│臺灣高等法院高│106年2月15│高雄地檢106││││7月││易字第2491號│日│雄分院106年度│日│年度執字第││││││││上易字第93號││2427號│├─┼──┼────┼───────┼───────┼──────┼───────┼──────┼──────┤│16│竊盜│有期徒刑│105年3月10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7│臺灣高等法院高│106年2月15│編號17至26曾││││4月,如││易字第2491號│日│雄分院106年度│日│定應執行有期││││易科罰金││││上易字第93號││徒刑2年6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7│竊盜│有期徒刑│105年3月31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7│臺灣高等法院高│106年2月15│高雄地檢106││││4月,如││易字第2491號│日│雄分院106年度│日│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上易字第93號││2428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8│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8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7│臺灣高等法院高│106年2月15│││││4月,如││易字第2491號│日│雄分院106年度│日│││││易科罰金││││上易字第93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9│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8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7│臺灣高等法院高│106年2月15│││││4月,如││易字第2491號│日│雄分院106年度│日│││││易科罰金││││上易字第93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0│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9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7│臺灣高等法院高│106年2月15│││││4月,如││易字第2491號│日│雄分院106年度│日│││││易科罰金││││上易字第93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1│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12│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7│臺灣高等法院高│106年2月15│││││4月,如│日│易字第2491號│日│雄分院106年度│日│││││易科罰金││││上易字第93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2│竊盜│有期徒刑│105年3月31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7│臺灣高等法院高│106年2月15│││││5月,如││易字第2491號│日│雄分院106年度│日│││││易科罰金││││上易字第93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3│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3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7│臺灣高等法院高│106年2月15│││││5月,如││易字第2491號│日│雄分院106年度│日│││││易科罰金││││上易字第93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4│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7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7│臺灣高等法院高│106年2月15│││││5月,如││易字第2491號│日│雄分院106年度│日│││││易科罰金││││上易字第93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5│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8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7│臺灣高等法院高│106年2月15│││││5月,如││易字第2491號│日│雄分院106年度│日│││││易科罰金││││上易字第93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6│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10日│本院105年度審│105年12月27│臺灣高等法院高│106年2月15│││││5月,如││易字第2491號│日│雄分院106年度│日│││││易科罰金││││上易字第93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7│詐欺│有期徒刑│105年3月31日│本院106年度簡│106年3月10│本院106年度簡│106年4月5│高雄地檢106││││4月,如││字第157號│日│字第157號│日│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3545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8│竊盜│有期徒刑│105年4月6日│本院106年度簡│106年10月6│本院106年度簡│106年10月30│高雄地檢106││││4月,如││字第2528號│日│字第2528號│日│年度執字第││││易科罰金││││││10479號││││,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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