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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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91號原告 葉威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暢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1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2-28頁),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