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法定代理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慧玲 法定代理人張綱維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緒芬 、 陳緒琦 、 陳緒倫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院98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選派樺壹投資有限公司為重整人與聲請狀內容不符,若已更名,請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樺壹投資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